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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贵州
[ 判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黔0330民初1249号 [ 审官 ] 吴文杰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习水县伟业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梁庆
 
习水县伟业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30民初1249号
原告:习水县伟业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5203306839695068。
被告:梁庆,男,汉族,住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水县伟业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以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县伟业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庆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文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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