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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天津
[ 判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津0113民初894号 [ 审官 ] 卢立国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天津纳海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纳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艾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3民初894号
原告:天津纳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隆兴泰市场1022室)
法定代表人:唐钦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河,男,1957年10月14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杰,男,1988年12月20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纬B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魏会尤,经理。
被告:安徽艾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继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男,1974年8月10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庙镇林山村石英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
原告天津纳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艾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纳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纳海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卢立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涂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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