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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天津
[ 判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津0113民初1803号 [ 审官 ] 安芳芳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王瑞霞、沈洪
 
王瑞霞与沈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3民初1803号
原告:王瑞霞,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博(系原告之子),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沈洪,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王瑞霞与被告沈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瑞霞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瑞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安芳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李明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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