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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新疆
[ 判院 ] [ 判期 ] Tue Mar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兵0202民初30号 [ 审官 ] 伍威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库尔勒天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库尔勒天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黎明、刘海峰、新疆京缘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0202民初30号
原告:库尔勒天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园中苑2089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虎,男,汉族,系库尔勒天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
被告:新疆京缘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第二师三十四团十连。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
被告黎明,男,汉族,1968年出生。
原告库尔勒天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京缘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库尔勒天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天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库尔勒天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 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嫒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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