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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新疆
[ 判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兵08民终76号 [ 审官 ] 陈宏坚、方园、胡少丽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冯建忠、冯春荣、冯建华
 
冯春荣、冯建忠、冯建华与冯建新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08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忠,男,1960年7月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春荣,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华,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荣(系冯建华妹妹),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新,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冯建忠、冯春荣、冯建华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建忠、冯春荣、冯建华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建忠、冯春荣、冯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建忠、冯春荣、冯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元(上诉人冯建忠、冯春荣、冯建华已预交),减半收取1040元,由上诉人冯建忠、冯春荣、冯建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陈宏坚
审 判 员方 园
代理审判员胡少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矫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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