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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陕0624民初336号 [ 审官 ] 郭永旭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原告边某诉被告张某、某公司、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24民初336号
原告边某,女,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城北区经济适用房1期2号楼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680912322X。
被告张某,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城北喜洋洋超市上面,身份证号码:612624197411060093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安塞区真武洞福源小区6号楼。
被告冯某,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城北财源小区一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6510090056.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诉被告张某、某公司、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边某承担。
审判员郭永旭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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