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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陕0322民初25号 [ 审官 ] 刘伟哲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陕西顺和商贸有限公司、常周利
 
陕西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常周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2民初25号
原告:陕西顺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万利,任经理。
被告:常周利,男,生于1954年10月1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周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顺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元。
审 判 长刘伟哲
人民陪审员姚锡山
人民陪审员闫邦鑫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孟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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