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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新疆
[ 判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兵08民终385号 [ 审官 ] 刘巧贞、赵政、白婷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甘陶、雷小军
 
甘陶与雷小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08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陶,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沙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小军,男,1979年2月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甘陶因与被上诉人雷小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新9001民初7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陶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元(上诉人甘陶已预交),减半收取500.5元,由上诉人甘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刘巧贞
审 判 员赵 政
代理审判员白 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张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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