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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07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5)凭刑初字第134号 [ 审官 ] 周君和、何华毅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王X3芳、农富才
 
农富才一审刑事裁定书
 
 
XX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凭刑初字第134号
自诉人王X3芳,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现住XX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人农富才,男,1982年7月7日出生于XX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大专文化,无业,住XX自治区凭祥市。
自诉人王X3芳以被告人农富才犯侵占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X3芳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自诉人王X3芳自愿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王X3芳撤诉。
审 判 长周君和
代理审判员何华毅
人民陪审员黄保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何密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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