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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新疆
[ 判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1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1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勇、李建放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案指定管辖决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7)兵03刑辖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张勇、李建放挪用公款、行贿受贿一案,现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你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
兵三分检指辖批(2017)1号《关于张勇、李建放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报请指定管辖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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