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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17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湘0626刑监字第1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1号徐某某再审决定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7)湘0626刑监字第1号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以(2014)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苏某某、李某、戴某某、陈X1、吴某某等6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66839元。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苏某某、李某、戴某某、陈X1、吴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戴某某等6人不服本院(2014)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4日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6年1月18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就该案附带民事部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案经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确有错误,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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