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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政 [ 法院所属区域 ] 云南
[ 判院 ]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1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云0521行初4号 [ 审官 ] 孙辉、李西典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杨海荣、委托诉讼代理朱建萍、施甸县姚关镇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徐荣华
 
杨海荣与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云0521行初4号
原告杨海荣,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萍,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组织结构代码:01525946-1。
法定代表人李春成,镇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华,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磊,男,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纪委书记。
第三人杨建修,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荣诉被告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建修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杨海荣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提出,与被告姚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建修已达成和解协议,对该案已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荣与被告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建修自愿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杨海荣负担。
审 判 长孙 辉
审 判 员李西典
人民陪审员杨 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穆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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