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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城乡建设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Dec 27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冀0427行初20号 [ 审官 ] 李海鹏、冯波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杨小龙、磁县国土资源局
 
杨小龙与磁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427行初20号
原告杨小龙,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磁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武海,该局局长。
第三人杨梅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龙诉被告磁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杨梅花房屋登记一案中,现原告杨小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小龙承担。
审 判 长李海鹏
审 判 员冯 波
人民陪审员王志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李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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