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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Dec 2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陕0802执2039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米小军
 
米小军与张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米小军
被执行人:张耀国
本院在执行米小军与被执行人张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5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米小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耀国偿还申请人张耀国借款26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57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张耀国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杨宏宾
执行员高仲荣
执行员杨文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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