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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Dec 27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豫1722执恢627号 [ 审官 ] 冯华彬、翟光波、李祯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李佳丽
 
李佳丽与张双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XX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22执恢627号
申请执行人李佳丽,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张双喜,男,1958年6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
本院在执行李佳丽与张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双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华彬
审判员翟光波
审判员李 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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