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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Dec 27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川0181执2297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刑一庭移送执行刘永瑜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1执2297号
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一庭。
被执行人:刘永瑜,男,1970年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永瑜缴纳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8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慎红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袁世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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