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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un 03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 审官 ] 刘娟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北京某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集团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8、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某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燕。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周x琇。
被告深圳某某集团。
法定代表人岳某江。
委托代理人张某、方某碧。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675元,两案共计人民币1350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两案共计人民币67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刘 娟

人民陪审员张秀枚
人民陪审员刘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 记 员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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