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银民知初字第3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风君,女,1942年5月29日出生,系阳光禾木菜篮子连锁超市立交桥店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汕头市龙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墙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育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风君、汕头市龙正实业有限公司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兆平
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