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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五个工作机制
2016-01-11 14:02:41.023
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初步设想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需要完善以下五个具体工作机制: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领导机制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领导机制,关键问题在于由哪一级检察机关确认指导性案例。我们认为,为确保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及效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审查确认,这符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针对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来说,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议事机构,其所作决定在本单位内具有最高权威性,因此,由检委会审议通过指导性案例,无疑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因此,建议由检委会作为案例指导工作的领导组织,负责审议通过指导性案例。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检委会审查通过指导性案例可以采取检委会一案一议与审查通过案例指导专辑两种工作模式。对由检委会议决的案件,可采用一案一议的方式,待该案最终判决生效后由专人直接编写出检委会案例予以发布;对其他整理出的疑难复杂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或研究室工作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定期编篡成册(例如一季度一册或半年一册),然后集中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的案例发布后同样在本单位内发生指导效力。
二、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机制
(一)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首先,要明确,即遴选标准要明确易懂,不能过于抽象或模糊,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将难以操作;其次,要从严,即遴选标准要严格,如果标准过宽,形成的指导性案例过多,将导致司法难度的加大。
当前,检察机关案例指导的重点是那些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件。因此,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等。第二,对法律的解释合乎法律本意。第三,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处理结果恰当。
(二)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程序。为确保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必须设置严格的遴选程序。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所确认的指导性案例,应该层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指定专门的案例审查机构,对这些案例进行认真挑选和筛选。关于对案例的遴选,有的学者认为:“在司法改革的初期阶段,法官独立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可以利用法院审判委员会这一既有制度资源,在其下设立一个筛选机构,专司案例的筛选、修正、推翻以及其他技术性工作。”①对此,我们认为在,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案例的筛选工作无疑加大了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至少在目前情况下不可取。最后应指出,经过筛选的案例应及时公布,以便下级人民检察院遵循。总之,指导性案例的形成要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即要遵循:各级检察院遴选案例——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上报的案例再进行筛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例。
三、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机制
经过精心挑选编纂的指导性案例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从而便于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作为办案的参考。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其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机制必须要充分体现指导性案例程序严谨性、权威性、有效性等特征,并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局限为检察机关内部的检委会。凡是准备列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例材料,必须先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形式审查,认为该案例材料形式合格才能提交本院检委会予以讨论。检委会经讨论,认为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的,由检委会以“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发布。应当指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机制是建立在案例研究工作制度的基础之上,因此,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只能是一部分质量较高且具有典型性的研究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注重质量而非数量。通过经年累月的努力,指导性案例库将逐渐丰富。
四、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机制
一是建立编纂指导性案例专辑的工作机制,以案例专辑的形式定期对各类疑难复杂的案例进行编纂发布。以我院为例,检察干警每年要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不乏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他们经常会对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讨论,利用业务时间撰写案例。为鼓励案例调研,发挥案例研究指导检察实践的积极作用,研究室会将检察干警平时撰写的案例予以汇编,在院内刊物《调查与研究》中专门开辟"案例专辑"予以发表。经过数年的积累,已编发有五十多期"案例专辑",初步形成了规模效应。通过编写大量案例,从中择优选取部分优秀案例,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成为本院内部指导性案例,无疑对保证案例(下转第29页)(上接第16页)研究指导工作的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是建立指导性案例研究课题制度,以重点课题的形式集中解决某一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课题制,有利于集中研究资源,对突出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联合攻关,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一般质量较高,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更具有权威性,其影响不仅局限于某一单位,甚至会引起上级领导机关的关注,促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乃至推动立法。案例研究课题,虽然不是通常意义的案例研析,但是其研究的载体是检察机关承办的各种案件,研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非凭空生造,而是从案件中提炼而来,因而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五、指导性案例的管理和修缮机制
一是废除指导性案例。当指导性案例的法律适用意见为其它新的法律解释、法律法规所替代,或者因为其它原因而失去指导性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业务部门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废止某一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工作机制。被废止的案例自废止后对今后发生的类似案例就不再具有指导性。
二是修改指导性案例。虽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既有指导性案例产生冲突,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某一问题的看法产生了变化,与指导性意见不尽相符,此时就需要及时修正指导性案例中的若干观点,以适合新的执法形势的需要。
三是补充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库应是开放的,而非封闭不变,我们应及时补充新的案例入库,增强案例指导的及时性与针对性。举例说明,为说明非身份犯与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我们可分别选取共同贪污、共同挪用公款、共同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罪名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通过多个案例分别阐述,详细说明非身份犯与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罪名适用问题,从而解决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注释:
①蒋集跃、杨永华:《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其补救——兼谈中国式判例制度的构建》,《法学》2003年第10.
 
来源:《学术理论与探索》2012年第10期。
 
▪ 中国案例指导运作研究 2016-01-11 14:22:51.053
▪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2016-01-11 14:38:3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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