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内容没有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