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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