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根据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依托公司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内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以公司工会法人名誉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组织。 第三条 持股会会员是指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规定自愿出资的职工。 第四条 持股会会员出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持股会统一持有和管理。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不承担任何与持股会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持股会资金不能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得上市交易,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持股会须具备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得投资主体同意,职工自愿参加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持股会入会申请表”,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持股会名称为职工持股会,住所在。 第八条 持股会的出资总额为万元,,在公司中的股份总额为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职工持股有关问题决议; (二)对出资形成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出资(股权); (四)对公司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持股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通过持股会向公司出资(参股); (二)按出资数额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三)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修改章程; (四)对持股会股权变更、收益、管理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职工持股会有关重大事项经大会作出决议后实施。有关规则如下: (一)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实行会员大会制,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 (二)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由几人推选一名代表,依企业实际决定)。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发出公告,通知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 (四)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三 条理事会是持股会的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四)制定职工持股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和股权转让手续; (五)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签署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 (五)代表会员依法进入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 (六)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会员出资管理 第十五条 由理事会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账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持股会会员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及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所占比例及出资的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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