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作为劳务派遣用工专用。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约束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二、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动派遣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身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五、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不得擅自涂改劳动合同内容。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劳动合同。
七、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于十五日内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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