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使 用 须 知
1、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但不包括在建房屋租赁、执行政府租金的房屋租赁和房屋转租。
2、合同签定前,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一方系外国、港、澳、台地区的,应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5、承租人租赁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本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6、本合同不得翻印。
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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