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除工业用户以外的中小型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去,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5.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用气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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