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
(2011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慎重,条款内容的表述力求具体、严密。无需约定的条款可以“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转让方:是指持有标的产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内,通过合法程序并支付交易对价获得标的产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五、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产权交易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六、标的企业:是指合同标的所依存的组织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七、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一般只适用于非公有性质的产权。
八、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妥善安置标的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该职工安置方案应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九、产权转让涉及债权、债务承继和清偿办法的,应当对标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的相关费用)处理进行约定,并将相关的债权债务协议或承继、清偿办法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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