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二、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三、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六、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