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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  2015-09-10 11:05:57.42


(要求追回债务人 财产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相对人名称/姓名):
 
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XX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XX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XX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XX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XXX(债务人名称)存在下列行为(列明行为时间、内容等):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管理人认为上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你公司/你基于上述行为取得的XXX(债务人名称)财产(列明财产名称和数量)应当予以返还。现本管理人要求你公司/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返还上述财产(列明返还财产的方式和地点;返还财产有困难的,可以要求相对人支付或者补足与财产等值的价款)。
 
如你公司/你对本通知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相对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证据;
4.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由管理人向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相对人发送。
二、相对人无权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情形,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偿受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受让财产”、“以债务人财产代物清偿的方式接受提前清偿或者个别清偿”、“为逃避债务而占有被隐匿、转移的财产”等行为,管理人应当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行为无效,并通知相对人返还基于上述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财产返还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相对人支付或者补足与财产等值的价款。
三、相对人拒不返还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或者确认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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