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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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09 01:31:40.603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XXX(债务人 名称)重整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了第X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现提请贵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重整计划草案;
2.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结果。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由管理人在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重整计划草案还应当经过出资人表决组通过。
三、本文书应当附重整计划草案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经债权人会议主席或者债权人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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