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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09 00:45:24.047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请求批准经债权人 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XXX(债务人 名称)重整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了第X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经表决,XXX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XXX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与表决未通过的XXX表决组协商,XXX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于XXXX年XX月XX日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
 
1.重整计划草案;
2.各表决组第一次表决结果;
3XXX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文件或再次表决结果;
4.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批准的相关证据材料。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经两次表决未通过,提请法院批准时提交。
二、报告应当详细阐述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批准条件的理由。
三、报告应当附各表决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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