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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09 00:02:38.307


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XX(债务人 名称)重整,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存在下列情形,认为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完毕,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X个月,即延长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届满前,认为需要延长监督期限时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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