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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统计局加强统计法律文书(统计报表催报通知)

行政执法- 其他文书  |  2015-09-07 02:21:17.403


××××××
统计报表催报通知
 
××催字〔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根据××报表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你单位应于××年××月××日前报送(有关报表名称、表号等),但至今未报,已构成迟报统计资料。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该报表等报送至(地点或邮箱等)。逾期不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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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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