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法律家>>法律文书全库>>法律文书正文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恢复通讯工具号码使用通知书(样式)

行政执法- 行政管理  |  2015-09-07 00:18:14.02


沪城管执( )恢字[  ]第( )号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沪城管执( )停字[ ]第( )号案件的当事人已于      日来接受处理(□整改□警告□处罚   元)。现依据《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市城管执法局代为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通讯工具号码:        
 
 
上海市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