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稽核)
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 2015-09-06 09:27:29.153
地税_稽费催缴〔 〕 号
______:
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书___社稽决〔 〕第___号的决定,你单位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持本通知到_____缴纳社会保险费。
无法定理由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自限缴期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通知银行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或者依法要求提供担保;(三)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通知补缴金额不服,已向本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书面通知所辖地税部门并附有关部门已受理的通知书复印件。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法律依据: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保经办机构移交的社会保险稽核决定进行责令限期缴纳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用人单位的具体名称;
(2)“ 社稽决〔 〕第 号”填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稽核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3)“于 年 月 日”: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日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到 缴纳”:填写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地点。
4.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人单位,一份税务机关按规定存档;随同《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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