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一)
团体协会-
章程规则
| 2015-09-03 12:39:28.697
____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 年 月 日发布施行)
第1条 依据本公司《福利保险管理委员会章程》第____条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设委员七至十一人,其担任人资格如下:
(1)公司行政领导一人;
(2)公司工会代表;
(3)公司员工代表。
员工福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中推选,负责管理有关事务。
第3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据下列规定制订规章:
(1)名称;
(2)会址;
(3)内部组织及事务处理规定;
(4)会议规定;
(5)福利基金的提取、保管及动用规定;
(6)福利设施规定等。
第4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将下列各项事宜报主管机关备查:
(1)办理员工福利的各种规章;
(2)委员及重要员工名册;
(3)会址所在地;
(4)成立日期。
上述各项如有变更,需及时呈报备查。
第5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职责如下:
(1)有关员工福利事宜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宜;
(2)有关员工福利基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宜;
(3)有关福利基金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宜;
(4)其他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6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于年度结束,在12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实施计划,连同预算书送主管机关备查,并于新年度开始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上报备查。
第7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视需要及经费状况开办以下业务:
(1)食堂:
(2)宿舍或住宅;
(3)补习学校和子弟学校;
(4)理发室及浴室;
(5)托儿所或幼儿园;
(6)洗衣房;
(7)图书室;
(8)康乐室;
(9)体育场;
(10)日用品供应处;
(11)服务设施;
(12)其他有关福利业务。
第8条 本规程由参加福利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后,由主任委员颁布。
第9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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