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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设立)告知书

农林牧渔- 畜牧  |  Tue Aug 30 08:00:00 CST 2022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设立)告知书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政发〔2020〕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6日

 


  一、审批依据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二、申请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六)车辆在有效行驶期内;
  (七)驾驶员和押运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禁止性要求
  无。


  四、申请材料
  (一)生鲜乳准运证明设立申请表;
  (二)申请人承诺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车辆照片;
  (五)驾驶员和押运员健康证明;
  (六)奶罐符合标准的证明。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
  (二)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生鲜乳运输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申请人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后,未遵守承诺内容的,不得开展生鲜乳运输。


  七、诚信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
  (四)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形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设立)
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              就申请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设立)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
  (二)承诺在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生鲜乳运输;
  (三)承诺在生鲜乳运输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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