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李梅、郭重阳诉郭士和、童秀英遗嘱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 | 民事 遗嘱继承 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 人工受精 反悔 中止妊娠 婚生子女 血缘关系 遗嘱 剥夺 继承权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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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继承法学 |
【知识点】 | 法定继承人 婚生子女 遗嘱 |
【教学目标】 | 明确法定继承人的概念,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裁判机关】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民事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公布(指导案例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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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郭重阳以郭小顺因病死亡,遗留有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房屋,去除一半作为李梅个人的财产,另一半可以作为遗产分配,应由李梅、郭重阳、郭士和、童秀英等四位继承人共同继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并予以照顾。
郭士和、童秀英辩称:讼争房屋虽以其子郭小顺名义购买,但依李梅的出资占总购房款的三分之二,故对该房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郭小顺死亡前留有遗嘱,明确将该房赠予其二人,故对房产应适用遗嘱继承;郭小顺死亡前与李梅尚有夫妻共同存款及债务,直到债务清偿,对存款分割后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人工受精问题法律尚无明确规定,郭小顺在遗嘱中声明其不要人工受精所生孩子,该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故应按照遗嘱处分其遗产。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第三十九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
《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