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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码】 国家赔偿法学·国家赔偿范围·行政赔偿·侵犯人身权·其他违法行为 (T010101041)

行政机关接到报警电话后未及时出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否予以赔偿

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请求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案

【关词】 国家赔偿 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害人 犯罪行为 人身损害 报警 公安机关 接警 出警 法定职责 延误 因果关系 赔偿责任
【学程】 国家赔偿法学
【知点】 国家赔偿 法定职责 因果关系
【教标】 掌握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明确国家赔偿的概念。
【裁关】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型】 国家赔偿
【案力】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
【案息】
〖案  由〗 行政赔偿
〖案  号〗
〖判决日期〗
〖审理法官〗
〖上 诉 人〗 张美华 刘宇 刘沛 刘忠议 张凤仙(均为原审原告)
〖上 诉 人〗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原审被告)
【基情】
2006年3月,苏福堂、吴利强、佟彬对行至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行储蓄所处的刘伟洲实施了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将刘伟洲刺伤。刘伟洲受伤后立即向周围群众呼救,周围群众听闻呼救声后,先后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时间分别为当日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110”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后,并未指令出警。当日4时24分,周围群众再次向“110”报警,接警人员接到电话后,于当日6时23分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刘伟洲已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经法医鉴定,刘伟洲死因为失血性休克。2007年3月,另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麦积分局(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X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09年1月,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麦积分局受理该申请后,最终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张美华等以麦积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麦积分局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498 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 959.95元。
【争点】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周围群众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后,并未及时指令出警,在多次接到报警后方决定出警,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否对被害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裁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麦积分局按照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 229元×20倍×20%的标准,给付张美华等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16 916元;驳回张美华等关于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美华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定的20%的赔偿比例明显偏低,请求依法改判。
  被告麦积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本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麦积分局在2014年6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上诉人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支付刘伟洲的死亡赔偿金二十万元;上诉人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放弃要求上诉人麦积分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刘伟洲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裁旨】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立即大声呼救。周围群众听闻呼救后,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但公安机关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后,并未及时指令出警。公安机关在多次接到报警后,方决定出警,但此时距被害人遭受损害已经过较长时间,被害人亦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由于公安机关负有在接到报警后及时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因此其未及时出警的行为显然违法。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虽然由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但与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
【法析】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其履行的特定义务,经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后,不依法办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由该规定可知,人民警察在接到社会群众报警后,负有立即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因此,接警人员在群众已经报警告知其发生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未指令出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对因果关系的理论,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实质性的联系,并且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行为实施者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亦即接警人员接到报警后未及时指令出警,从而导致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未得到及时的救治,此种情况下足以认定接警人员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与被害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被害人在正常行走途中,遭到犯罪人拦路抢劫,并最终遭受了直接的身体损害。损害发生后,被害人立即向周围群众呼救,周围群众听闻呼救后,亦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当接警人员指令出警后,此时距被害人遭受损害已经过较长时间,被害人最终因未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虽然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系由他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但公安机关违法拖延出警、未及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亦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家属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赔偿。
【适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法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如何认定国家机关的行为与公民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考试真题】 展开
  1. 1.0.2005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2006单选题)
  2. 2.0.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2003多选题)
  3. 3.0.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2002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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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其他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
上诉人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因与上诉人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3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于402分、413分、420分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2420秒(时长79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2335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伟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07323日作出(2007)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天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苏福堂、吴得强、佟彬赔偿刘伟洲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等。在民事判决执行中,因被告人苏福堂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吴利强、佟彬服刑前靠父母养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63日以(2008)天执字第29号民事裁定终结执行。被害人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五人于2009116日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张美华等五人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498 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 959.95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本案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20%份额。综上,判决如下:
一、由该局按照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 229元×20倍×20%的标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张美华等五人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16 916元;
二、驳回张美华等五人关于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美华等五人认为判决以20%承担赔偿责任太少、被告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则认为不应予以赔偿,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425日达成调解协议:
一、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在2014610前一次性给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支付刘伟洲死亡赔偿金20万元;
二、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放弃要求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刘伟洲丧葬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