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未及时将违规用地核查结果通知予申请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 | 行政 不履行法定职责 土地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 违规用地 受理 审查 监督 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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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行政法学 |
【知识点】 | 不履行法定职责 违规用地 法定程序 |
【教学目标】 | 明确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掌握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 |
【裁判机关】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行政二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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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竹以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土局查处有关工程项目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
被告国土局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以有关工程项目占用其耕地为由,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请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未及时将立案情况、审查情况通知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于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予以审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举报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限期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将审查结果通知举报人。因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虽已受理核查,但未及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属于尚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应确认该行为违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哪些法定职责。
2.简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范围。
3.简述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程序。
4.简述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