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强制执行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彭X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 | 行政 规划 不履行法定职责 违法建筑 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合理期限 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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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行政法学 |
【知识点】 | 不履行法定职责 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 |
【教学目标】 | 明确土地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掌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 |
【裁判机关】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行政二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 |
【基本案情】
彭X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室,陆X居住在901室。附近群众于2011年9月1日向监察大队(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举报称:陆X居住的901室存在违规加建的行为。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遂派人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901室的陆X将钢结构玻璃幕墙违法搭建在其开放式阳台上。监察大队于当月4日向陆X作出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陆X停止违法搭建行为并于当月7日12时前将已搭建的结构进行拆除。同年10月25日,监察大队对陆X违法搭建玻璃幕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规土行罚字(2011)第0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陆X违规搭建的行为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要求拆除该玻璃幕墙,陆X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监察大队将依法强制执行,当日,监察大队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至陆X手中。区监察大队于次年1月9日向房产登记中心(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就陆X居住的901室产权登记予以延缓。2013年1月28日,监察大队就陆X拆除违规搭建设施向其作出《催告书》。陆X并未针对监察大队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截止于开庭之日,陆X并未将其违法搭建的建筑予以拆除。
居住于902室的房主彭X以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及时跟踪后续的执行情况,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监察大队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监察大队立即履行其法定职责,强制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
居住于902室的房主彭X以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及时跟踪后续的执行情况,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监察大队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监察大队立即履行其法定职责,强制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
【裁判要旨】
土地监察部门对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为人并未按期将违法建筑拆除,土地监察部门亦未予以强制执行。因土地监察部门在该行为人逾期不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前提下,负有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责,即使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强制执行的期限,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故该土地监察部门未将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法理评析】
对行政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行为定性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执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该区的土地监察机构,土地监察机构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在土地监察部门就其辖区内某一违法建筑行为作出了限期拆除该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诉讼又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土地监察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限上,虽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土地监察部门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以确保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能及时有效地将其法定职责完全履行完毕。
土地监察机构在接到群众举报并进行现场核查后,向违法搭建建筑的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在限期内将违法建筑拆除,嗣后行为人既未提请诉讼和复议,亦未拆除违法建筑,且土地监察机构并未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监察部门向行政相对人作出查处违规建筑的处罚决定后,当行政相对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时,土地监察部门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而当该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更未按时拆除违法建筑时,土地监察部门却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故土地监察部门未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土地监察机构在接到群众举报并进行现场核查后,向违法搭建建筑的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在限期内将违法建筑拆除,嗣后行为人既未提请诉讼和复议,亦未拆除违法建筑,且土地监察机构并未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监察部门向行政相对人作出查处违规建筑的处罚决定后,当行政相对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时,土地监察部门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而当该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更未按时拆除违法建筑时,土地监察部门却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故土地监察部门未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深圳市人大2014年《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予以拆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其他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彭X、陆X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2011年9月1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901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X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2011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1年9月7日1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2011年10月25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011)第0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X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并书面告知其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X。2012年1月9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房产实施产权暂缓登记。2013年1月28日,区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要求陆X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针对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上述违法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902房业主彭X认为区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区监察大队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至于有权机关须在何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至开庭审理之日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区监察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南山区某小区A座901房的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作。
原告彭X及被告区监察大队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