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致徒手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死亡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常磊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 刑事 故意伤害 不法侵害 殴打 制止 死亡 必要限度 间接故意 防卫目的 防卫过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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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总则 |
【知识点】 |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故意伤害罪 |
【教学目标】 | 明确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掌握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
【裁判机关】 | 重庆市江津区(市)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3月4日) |
公诉机关以常磊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人造成危险性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的现实危险时,则不再适用正当防卫。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时,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侵犯的权益,在合理的限度内实施,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高于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则属于防卫过当。如果行为人正当防卫时,应当知道其所实施的行为超过必要失的防卫过当;如果行为人正当防卫时,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而放任这种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此时构成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人与行为人为父子关系,不法侵害人酒后殴打行为人与其母亲,行为人在不法侵害人扬言杀害全家并徒手殴打其母亲时,将不法侵害人砍伤,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行为人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殴打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明知用菜刀砍击不法侵害人超过了制止殴打行为的必要限度,可能会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仍然实施过限的防卫行为,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可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放任这种危害发生的态度,并在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行为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得到家人谅解,且不法侵害人具有一定过错,故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1.0.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单选题)
- 2.0.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单选题)
- 3.0.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单选题)
- 4.0.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2004单选题)
《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