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情况下舍己救人能否减刑
吴正减刑案
【关键词】 | 刑事 交通肇事 罪犯 有期徒刑 缓刑 社区矫正机构 悔罪表现 主观恶性 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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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总则 |
【知识点】 | 减刑 缓刑 重大立功 减刑幅度 |
【教学目标】 | 掌握减刑的条件,明确减刑的适用范围,了解减刑幅度的确定依据。 |
【裁判机关】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执行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2015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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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汨罗市司法局以罪犯吴正在缓刑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
法律规定减刑的目的在于激励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当罪犯符合以下条件时即可予以减刑:其一,从对象上看,减刑只适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二,从条件上看,罪犯须认真接受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时,方可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应当适用减刑,但拘役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并不必然适用减刑;其三,从时间上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罪犯减刑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不得少于十三年。综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刑条件时,可以对罪犯减刑。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即应当对其予以减刑。同时,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当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审查机关可以依据罪犯是否确有悔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减刑,但并不必然对其减刑。当罪犯存在舍己救人行为时,即可认定为罪犯有重大立功的表现,此时罪犯因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教育下有立功的表现,可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在减少,可以考虑对其减刑。
本案罪犯因交通肇事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能够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按时向社区矫正机关汇报思想情况。罪犯在发现儿童溺水后,不顾自身安危,将跌落池塘的儿童救出,具有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可见罪犯既有悔罪表现,又存在重大立功表现,虽罪犯正处于缓刑考验期,但其主观恶性正在逐步减轻,减轻刑罚不至造成社会危害,还可以激励罪犯继续接受改造,故可在法定的减刑范围对其进行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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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