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主犯拐卖儿童数目众多且造成被拐儿童死亡能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关键词】 | 刑事 拐卖儿童 死刑复核 犯罪集团 主犯 死亡 主观恶性 犯罪性质 社会危害 人身危险性 犯罪后果 犯罪情节 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立即执行 |
---|---|
【学科课程】 | 刑法总则 |
【知识点】 | 死刑适用条件 拐卖儿童 |
【教学目标】 | 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了解拐卖儿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裁判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死刑复核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八起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2月27日) |
【基本案情】
马守庆与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等人经商议决定以收买并贩卖儿童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随后,马守庆等人成立了以马守庆为主犯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经查明,马守庆及其团伙成员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从云南省的侯会华、侯树芬、师江芬、师小丽等人处收买儿童,并运送至江苏省、山东省等地贩卖。在运输途中,马守庆等人无视被拐儿童的生命健康,将其当做商品“包装”托运,从而导致一名被拐婴儿死亡。另查明,马守庆以主犯身份共参与、组织、指挥、实施了二十七起拐卖儿童案件,拐卖儿童多达三十七人。
公诉机关以马守庆犯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以马守庆犯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守庆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马守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复核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上诉人马守庆死刑。
被告人马守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复核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上诉人马守庆死刑。
【裁判要旨】
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主犯作案多起,拐卖儿童人数众多,并使用非人道运送方式造成被拐卖儿童死亡,可以认定其主观恶性深、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高、犯罪后果和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由于该主犯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适用死刑实质条件以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据此在其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其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理评析】
死刑系依法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系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该规定明确了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系判处死刑的实质条件,对其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从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应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即行为人应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具备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罪过。具体表现为有预谋、有组织犯罪,极度违背伦理道德和社会准则等。从客观方面判断,行为人的行为需达到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高、犯罪后果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此外,死刑的执行方式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缓期执行。此处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指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如有自首、立功、未遂、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等。具体到拐卖儿童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包括: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儿童卖往境外。
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主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仅拐卖儿童人数众多,而且在运送儿童的过程中将其当做商品“包装”,造成被拐卖儿童死亡,依法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决定对该主犯判处刑罚时,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从主观上讲,该主犯明知拐卖儿童属于犯罪行为,仍然出于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与他人组成拐卖儿童的犯罪集团;在运送被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亦无视儿童的生命健康,将其当做商品“包装”,导致儿童死亡。据此可以认定,该主犯主观恶性较深,对被拐卖儿童的死亡后果具有间接故意。从客观上讲,该主犯多次组织、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拐卖人数众多,且在运送过程中视被拐卖儿童为商品导致儿童死亡的后果。据此可以认定,该主犯的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高、犯罪后果和情节特别严重。综上所述,该主犯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由于该主犯的犯罪行为既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亦符合判处死刑的实质条件,且无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对其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主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仅拐卖儿童人数众多,而且在运送儿童的过程中将其当做商品“包装”,造成被拐卖儿童死亡,依法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决定对该主犯判处刑罚时,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从主观上讲,该主犯明知拐卖儿童属于犯罪行为,仍然出于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与他人组成拐卖儿童的犯罪集团;在运送被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亦无视儿童的生命健康,将其当做商品“包装”,导致儿童死亡。据此可以认定,该主犯主观恶性较深,对被拐卖儿童的死亡后果具有间接故意。从客观上讲,该主犯多次组织、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拐卖人数众多,且在运送过程中视被拐卖儿童为商品导致儿童死亡的后果。据此可以认定,该主犯的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高、犯罪后果和情节特别严重。综上所述,该主犯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由于该主犯的犯罪行为既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亦符合判处死刑的实质条件,且无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对其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守庆。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守庆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守庆犯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守庆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马守庆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均已判刑)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向侯会华、侯树芬、师江芬、师小丽(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马守庆与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共同实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守庆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守庆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马守庆参与拐卖儿童37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守庆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马守庆死刑。罪犯马守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