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猥亵并强奸多名幼女应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 刑事 强奸罪 死刑复核 猥亵儿童 幼女 特殊职责 从严惩处 社会危害 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 犯罪情节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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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总则 |
【知识点】 | 死刑立即执行 强奸罪 |
【教学目标】 | 掌握死刑立即执行的概念,明确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
【裁判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死刑复核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年5月28日) |
【基本案情】
李吉顺系甘肃省武山县X村小学教师,其在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于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先后采用欺骗手段将王X甲、潘X甲、康甲、康X乙、康丙、杨甲、杨X乙、王X乙、康X丁、刘X甲、杨丙、康X戊、杨丁、李X甲、康X己、刘X乙、杨戊、康X庚、魏X甲、李X乙、李X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并对上述被害人进行奸淫、猥亵。除此之外,李吉顺还将杨己、潘X乙、杨庚、杨X辛、杨X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对上述被害人进行猥亵。另外,李吉顺还存在多次奸淫、猥亵同一被害人或同时奸淫、猥亵多名被害人的情形。经查上述被害人均系四至十一周岁的幼女。
公诉机关以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以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吉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被告人李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吉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裁判要旨】
行为人系小学教师,其在任职期间,先后强行与二十余名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均为幼女,该行为构成强奸罪。行为人作为小学教师,属于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犯强奸罪依法应从严惩处。行为人强奸二十余名幼女,造成的社会后果严重,可见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极大,其自身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恶劣。据此,应认定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以强奸罪及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分为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如果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罪行极其严重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条件,应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罪行极其严重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行为,该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其次,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最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行为人在小学任职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强奸、猥亵二十余名四至十一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恶劣,已经触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名。行为人奸淫二十余名幼女,可见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其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社会危害极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综上,应认定行为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行为人在小学任职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强奸、猥亵二十余名四至十一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恶劣,已经触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名。行为人奸淫二十余名幼女,可见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其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社会危害极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综上,应认定行为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吉顺。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猥亵儿童罪一案,认定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X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X甲、潘X甲、康甲、康X乙、康丙、杨甲、杨X乙、王X乙、康X丁、刘X甲、杨丙、康X戊、杨丁、李X甲、康X己、刘X乙、杨戊、康X庚、魏X甲、李X乙、李X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X乙、杨庚、杨X辛、杨X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