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集体宿舍强奸多人但对一人强奸未遂应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董琦强奸案
【关键词】 | 刑事 强奸罪 集体宿舍 暴力 胁迫 性关系 犯罪未遂 幼女 从严处罚 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 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
---|---|
【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死缓 强奸幼女 犯罪未遂 |
【教学目标】 | 掌握死缓的概念,明确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
【裁判机关】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死刑复核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年5月28日) |
【基本案情】
张XX、赵XX、田XX、王X甲、胡XX、王X乙系河北省泊头市X中学的学生,王X甲刚满十四周岁,其余人员均未满十四周岁。上述学生在学校校区住宿,且在同一宿舍。董琦与郭XX(另案处理)于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以翻墙的方式进入张XX、赵XX、田XX、王X甲、胡XX、王X乙的宿舍。董琦以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张XX、赵XX、田XX、王X甲、胡XX、王X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并强行对其实施奸淫。除对王X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人均强奸既遂。
公诉机关以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以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跳窗的方式进入中学女生的集体宿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除其中一名强奸未遂的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外,其他被害人均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此情况下,可否判处行为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要旨】
行为人跳窗进入中学女生的集体宿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对其中一名被害人犯罪未遂,对其他被害人均属犯罪既遂,且强奸既遂的被害人均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应从严处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应判处死刑。因行为人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强奸未遂,对其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故可判处行为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理评析】
死刑缓期执行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缓期执行并非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适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有二:其一,犯罪分子应当被判处死刑,此为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前提。犯罪分子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应结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判处死刑;其二,对犯罪分子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判断应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应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罪行轻重等因素。若存在犯罪未遂、被害人过错等情形,可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行为人以翻墙跳窗的方式进入中学的女生宿舍,并采用掐脖子、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其中一人犯罪未遂,对其他人均属犯罪既遂,除一名强奸未遂的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外,其他被害人均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违背多名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并依法从重处罚。行为人进入被害人所在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行为,依法应从严处罚,其强奸多名幼女,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论罪应判处死刑。因行为人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属于《刑法》规定的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故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行为人以翻墙跳窗的方式进入中学的女生宿舍,并采用掐脖子、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其中一人犯罪未遂,对其他人均属犯罪既遂,除一名强奸未遂的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外,其他被害人均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违背多名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并依法从重处罚。行为人进入被害人所在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行为,依法应从严处罚,其强奸多名幼女,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论罪应判处死刑。因行为人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属于《刑法》规定的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故可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琦。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XX(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X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XX、赵XX、田XX、王X甲、胡XX、王X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X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X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X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XX、赵XX、田XX、胡XX、王X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X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