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系统 全科法学案例教学实验系统 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系统
用户注册
登录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法律家 > 中国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库 > 法学教学课程学科分类 > 刑事诉讼法学 > 起诉程序 > 追诉时效 > 正文
【中码】 刑事诉讼法学·起诉程序·追诉时效 (C08036)

已过追诉时效期间但被害方要求追究且影响未消除的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马世龙抢劫案

【关词】 刑事 抢劫 入室抢劫 死亡 立案 强制措施 从就兼从轻原则 法定刑 死刑 追诉时效 刑事责任
【学程】 刑事诉讼法学
【知点】 追诉时效 抢劫罪 法定刑
【教标】 掌握追诉时效的概念,明确各类案件的追诉时效。
【裁关】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型】 刑事公诉一审
【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3日公布(检例第20号)
【案息】
〖罪  名〗 抢劫罪
〖案  号〗
〖判决日期〗 Wed Nov 05 08:00:00 CST 2014
〖审理法官〗
〖公诉机关〗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马世龙
【基情】
李树振与王X系夫妻关系,家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马世龙与许云刚、曹立波(另案处理,均已判刑)于1989年5月19日下午预谋前往李树振家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三人于次日零时许蒙面持刀进入李树振家院内,以撬开屋门玻璃的方式拉开门锁,并进入李树振的卧室。进入卧室后,三人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王X,并强迫二人交出现金。在此过程中,曹立波、许云刚因李树振及王X呼喊救命而逃离。马世龙因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而持刀捅刺李树振,嗣后李树振经抢救无效死亡。曹立波、许云刚、马世龙逃脱后会合,并将抢得的380余元现金分赃。王X和及其与李树振的儿子因案发时受到惊吓而患精神病,以捡拾垃圾谋生。
  案发后,公安机关未立案,亦未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马世龙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014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民警在对“李红”进行盘查时,“李红”交待其真实姓名为马世龙,曾伙同他人前往李树振家中抢劫,并在杀害李树振后逃跑。同年3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公主岭市公安遂对马世龙立案进行侦查,并于3月18日通过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马世龙进行追诉。经查明,王X强烈要求追究马世龙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亦表示该案在当地造成的影响至今尚未消除,应当对马世龙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对马世龙核准追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以马世龙犯抢劫罪,提起公诉。
【争点】
行为人于1997年《刑法》实施前因实施入室抢劫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未立案,亦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直至案发二十余年后才进行侦查。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配偶及子女因受到惊吓而患精神病,被害人配偶强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且该案造成的影响至今尚未消除的,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裁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世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马世龙未上诉,检查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旨】
行为人于1997年刑法实施前实施入室抢劫行为,并在抢劫过程中持刀捅刺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未立案,亦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案发二十余年后才进行侦查。根据从就兼从轻原则,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应适用1979年刑法。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行为人所犯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故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但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配偶及子女因受到惊吓而患精神病,生活困难,且被害人配偶强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该案的影响至今尚未消除,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析】
追诉时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人于1979年《刑法》实施后1997年《刑法》实施前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应适用1979年《刑法》。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如下: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据此,一般情况下,若行为人犯抢劫罪后经过二十年的,则不再进行追诉,但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处所说的“必须追诉”应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案件的影响;其二,被害方及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对行为人的态度;其三,决定不追诉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能否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行为人于1997年《刑法》实施前伙同同案犯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行为。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而当时在场的被害人的配偶及子女因受到惊吓而患有精神病。行为人与同案犯实施抢劫行为后分赃并逃离。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未予立案,亦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余年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盘查的过程中叙述了上述行为,公安机关遂将案件移交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一般不再追诉。经查,上述案件虽已经过二十余年,但在当地的影响尚未消除,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同时,被害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因患有精神病而生活困难,且被害人配偶强烈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的情形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对行为人核准追诉的决定。
【适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于1997314日修订,自199710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第八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内容修改为: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1225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法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
2.试述抢劫罪的追诉时效及计算方法。
3.简述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4.已超过追诉时效是否必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真题】 展开
  1. 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多选题)
  2. 2.0.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单选题)
更多
【授案】 添加教案
【笔语】
添加笔记评语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世龙,男,1970年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19895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准备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520日零时许,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X,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钱。李树振和妻子王X喊救命,曹立波、许云刚随即逃离。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随后逃脱。曹立波、许云刚、马世龙会合后将抢得的现金380余元分掉。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马世龙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2014310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接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当地民警在对辖区内一名叫“李红”的居民进行盘查时,“李红”交待其真实姓名为马世龙,19895月伙同他人闯入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将李树振用刀扎死后逃跑。当日,公主岭市公安局对马世龙立案侦查,318日通过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448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马世龙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被害人妻子王X和儿子因案发时受到惊吓患上精神病,靠捡破烂为生,生活非常困难,王X强烈要求追究马世龙刑事责任。(二)案发地群众表示,李树振被抢劫杀害一案在当地造成很大恐慌,影响至今没有消除,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马世龙伙同他人入室抢劫,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对被害人家庭和亲属造成严重伤害,在案发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虽然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被害方以及案发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综合上述情况,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世龙核准追诉。
20146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马世龙核准追诉决定。
2014115日,本院以马世龙犯抢劫罪,同时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马世龙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