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追诉时效期间但被害方要求追究且影响未消除的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马世龙抢劫案
【关键词】 | 刑事 抢劫 入室抢劫 死亡 立案 强制措施 从就兼从轻原则 法定刑 死刑 追诉时效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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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事诉讼法学 |
【知识点】 | 追诉时效 抢劫罪 法定刑 |
【教学目标】 | 掌握追诉时效的概念,明确各类案件的追诉时效。 |
【裁判机关】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3日公布(检例第20号) |
案发后,公安机关未立案,亦未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马世龙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014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民警在对“李红”进行盘查时,“李红”交待其真实姓名为马世龙,曾伙同他人前往李树振家中抢劫,并在杀害李树振后逃跑。同年3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公主岭市公安遂对马世龙立案进行侦查,并于3月18日通过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马世龙进行追诉。经查明,王X强烈要求追究马世龙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亦表示该案在当地造成的影响至今尚未消除,应当对马世龙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对马世龙核准追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以马世龙犯抢劫罪,提起公诉。
行为人于1997年《刑法》实施前伙同同案犯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行为。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而当时在场的被害人的配偶及子女因受到惊吓而患有精神病。行为人与同案犯实施抢劫行为后分赃并逃离。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未予立案,亦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余年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盘查的过程中叙述了上述行为,公安机关遂将案件移交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一般不再追诉。经查,上述案件虽已经过二十余年,但在当地的影响尚未消除,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同时,被害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因患有精神病而生活困难,且被害人配偶强烈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的情形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对行为人核准追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第八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 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多选题)
- 2.0.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单选题)
《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