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追诉时效期间但无明显悔罪表现的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 刑事 故意伤害 殴打 死亡 立案 强制措施 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定刑 死刑 追诉时效 悔罪表现 社会影响 严重后果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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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事诉讼法学 |
【知识点】 | 追诉时效 故意伤害罪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教学目标】 | 掌握追诉时效的概念,明确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
【裁判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3日公布(检例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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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于案发后潜逃,其间未对死伤者及家属进行赔偿。莫旗公安局当时未立案,亦未对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采取强制措施。莫旗公安局于全国追逃行动期间,经对未破命案进行梳理,确定了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的下落,并于2013年12月将丁国山、丁国义、闫立军抓获,于2014年1月将常永龙抓获。
经查明,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案发地部分村民及村委会表示,该案在当地造成的影响尚未消失。2014年1月,莫旗公安局通过莫旗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核准追诉。
公诉机关以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宣判后,被告人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979年《刑法》同时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据此,故意伤害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但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多名行为人于1997年《刑法》实施前因琐事与多名被害人发生争吵后,为报复泄愤,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最终致其中一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当时,公安机关未立案,亦未采取强制措施。多名行为人于案发后潜逃,潜逃其间未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任何赔偿。二十余年后,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进行梳理,并将多名行为人抓获。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追究多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而多名行为人所实施犯罪行为至今已经二十余年,且案发时未立案,故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但多名被害人归案后无明显悔罪表现,该案的社会影响至今尚未消失,被害人及家属的损失未得到弥补,且强烈要求严惩多名行为人,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应追究多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 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6.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第八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内容修改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次修正将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内容修改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多选题)
- 2.0.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单选题)
《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