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追诉时效期间且被害方谅解的因家庭矛盾引起的犯罪可否不予追诉
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关键词】 | 刑事 故意杀人 家庭矛盾 潜逃 立案侦查 强制措施 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定刑 死刑 追诉时效 再犯危险 谅解 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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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事诉讼法学 |
【知识点】 | 追诉时效 故意杀人罪 逮捕 |
【教学目标】 | 掌握追诉时效的概念,明确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
【裁判机关】 | XX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其他程序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3日公布(检例第22号) |
杨菊云潜逃后被拐卖,并嫁给曹X。吴德禄亲属于2013年3月得知杨菊云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后,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控告,要求追究杨菊云的刑事责任。次月22日,简阳市及资阳市公安局将杨菊云抓获,嗣后又依法对杨菊云进行刑事拘留、逮捕。吴X得知其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遂向公安机关递交内容为鉴于杨菊云将吴X抚养成人,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的谅解书。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该案现已影响不大。
检察机关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据此可知,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则不再追诉。但存在例外情形,即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认定是否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要考虑以下及方面内容:首先,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再犯罪的危险性;其次,被害方是否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最后,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会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另外,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在程序上,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本案行为人因琐事被配偶殴打,在被殴打后将其配偶杀害,并携带其未满一周岁的子女潜逃。公安机关于当时立案侦查后,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人潜逃后被拐卖,并将子女抚养成人。距案发二十余年后,行为人被抓获。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故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的,在行为人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批准逮捕行为人。因行为人潜逃后将其子女抚养成人,被害方对其表示谅解,且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该案现已影响不大。行为人已无再犯罪的危险性,且案件系因家庭矛盾产生,不追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故在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不会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可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第八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 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多选题)
- 2.0.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单选题)
《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