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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码】 刑事诉讼法学·起诉程序·追诉时效 (C08034)

已过追诉时效期间且被害方谅解的因家庭矛盾引起的犯罪可否不予追诉

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关词】 刑事 故意杀人 家庭矛盾 潜逃 立案侦查 强制措施 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定刑 死刑 追诉时效 再犯危险 谅解 逮捕
【学程】 刑事诉讼法学
【知点】 追诉时效 故意杀人罪 逮捕
【教标】 掌握追诉时效的概念,明确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裁关】 XX人民法院
【程型】 其他程序
【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3日公布(检例第22号)
【案息】
〖罪  名〗 故意杀人罪
〖案  号〗
〖判决日期〗
〖审理法官〗
〖原    告〗
〖犯罪嫌疑人〗 杨菊云
【基情】
吴德禄与杨菊云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吴X,案发时吴X不满一岁。吴德禄与杨菊云于1989年9月2日晚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德禄对杨菊云进行殴打。当吴德禄熟睡后,杨菊云使用柏树棒击打吴德禄的头部。因担心吴德禄继续对其进行殴打,杨菊云遂使用剥菜尖刀杀死吴德禄。杨菊云于案发后携吴X逃离简阳。吴德禄的继父魏X发现吴德禄死亡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月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
  杨菊云潜逃后被拐卖,并嫁给曹X。吴德禄亲属于2013年3月得知杨菊云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后,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控告,要求追究杨菊云的刑事责任。次月22日,简阳市及资阳市公安局将杨菊云抓获,嗣后又依法对杨菊云进行刑事拘留、逮捕。吴X得知其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遂向公安机关递交内容为鉴于杨菊云将吴X抚养成人,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的谅解书。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该案现已影响不大。
  检察机关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争点】
行为人于1997年《刑法》实施前因琐事被配偶殴打后,将配偶杀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即立案侦查,但未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人携子潜逃后将其子抚养成人。行为人于二十余年后被逮捕,但被害方表示谅解,且案件在案发地的影响已不大的,可否不予追诉。
【裁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决定。
【裁旨】
行为人于1997年刑法实施前因琐事被配偶殴打后,将配偶杀害并携子潜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即立案侦查,但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人潜逃后将其子抚养成人,并于案发的二十余年后被抓获。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对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因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故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因案件系家庭矛盾引起,行为人不具有再犯危险,且被害方对行为人表示谅解,案件在案发地的影响已不大,故对行为人可不再追诉。另外,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若检察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可在行为人符合逮捕条件时对其逮捕。
【法析】
追诉时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计算追诉时效时,应将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即分为一般犯罪与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对于一般犯罪而言,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为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亦即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系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为犯罪之日。《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期限规定如下:即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据此可知,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则不再追诉。但存在例外情形,即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认定是否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要考虑以下及方面内容:首先,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再犯罪的危险性;其次,被害方是否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最后,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会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另外,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在程序上,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本案行为人因琐事被配偶殴打,在被殴打后将其配偶杀害,并携带其未满一周岁的子女潜逃。公安机关于当时立案侦查后,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人潜逃后被拐卖,并将子女抚养成人。距案发二十余年后,行为人被抓获。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故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的,在行为人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批准逮捕行为人。因行为人潜逃后将其子女抚养成人,被害方对其表示谅解,且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该案现已影响不大。行为人已无再犯罪的危险性,且案件系因家庭矛盾产生,不追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故在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不会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可不再追诉。
【适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于1997314日修订,自199710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第八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19991225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已修改为第八十七条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本次修正条数未变,内容亦没有变更。

【法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2.试述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期间的计算。
3.试分析可否逮捕已过追诉时效期间的犯罪嫌疑人。

【司法考试真题】 展开
  1. 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多选题)
  2. 2.0.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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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支持起诉机关: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杨菊云,女,1962年生,四川省简阳市人。
198992日晚,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德禄因此殴打杨菊云。杨菊云乘吴德禄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吴德禄头部,后因担心吴德禄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吴德禄杀死。案发后杨菊云携带儿子吴X(当时不满1岁)逃离简阳。94日中午,吴德禄继父魏X去吴德禄家中,发现吴德禄被杀死在床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并于9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
杨菊云潜逃后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曹X20133月,吴德禄亲属得知杨菊云联系方式、地址后,多次到简阳市公安局、资阳市公安局进行控告,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同年422日,简阳市及资阳市公安局在安徽省凤阳县公安机关协助下将杨菊云抓获,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逮捕,并通过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36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杨菊云与吴德禄之子吴X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菊云将吴X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二)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吴德禄被杀害,当时社会影响很大,现在事情过去二十多年,已经没有什么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之子吴X也要求不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
20137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决定。2013729日,简阳市公安局对杨菊云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