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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通〔2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城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要求,现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城放宽至本省、自治区行政区划。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是指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
二、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设区的市的辖区,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需调整的原则扩大执业区城。具体包括: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
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可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各地要按照上述审核意见,制定本地区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按行政区划设置为统一的一个公证执业区域。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外公证业务应当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机构办理。要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通过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公平竞争,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形成良性竞争的执业秩序,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执行中相关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