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园法〔2023〕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2023年2月6日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和《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苏司规字〔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在局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局属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
第二章 遴选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职律师参加遴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两年(含试用期)的在职人员;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有关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遴选公职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六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绿化园林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五)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保密制度;
(二)接受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执业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自觉参加各项教育培训;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五)除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外,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绿化园林系统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 市绿化园林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任主任。
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做好公职律师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执业管理。
第九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督促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
(三)统筹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根据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申请,指派公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四)加强与市公职律师相关管理机构和律师协会等的沟通协调,协助做好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向相关处室(单位)提出表彰建议;对执业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相应惩戒;
(七)其他应由公职律师办公室处理的事务。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遴选条件的在职人员,可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本单位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处室(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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